「外傭提早解約」「解僱外傭」在搜尋裡常跟「42日」「跳工」「即走」捆在一起。法律上要分開三件事:僱傭條例下的通知期、標準合約要清的帳、入境處的逗留期限。三者不是同一張中介單據。本頁按勞工處外傭實務指南及入境處表格整理,連回名冊。本站不提供法律意見,有爭議找勞工處勞資關係科。
十四天離境不是四十二天
入境處終止合約通知書 ID 407E註明:僱傭合約一旦終止,僱員須於合約終止日起計的 14 天內,或其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,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。
香港政府一站通用中文寫成「兩個星期」,意思相同。外傭在這段時間不得從事有薪或無薪工作。逗留期限過後仍未離開,可能遭受刑事檢控。協助和教唆逾期逗留的人,同樣可能被檢控。
搜尋詞「外傭提早完約42日」來自中介和群組口頭,不是入境處訂明的留港期。有人把來源地辦新簽證、隔離或中介內部流程說成 42 日。那些流程即使存在,也不延長香港逗留條件。不要讓外傭在終止後第六個星期仍住在僱主家「等新合約」。
合約屆滿而不是提早終止時,外傭通常獲准留港兩年,或逗留至終止日起計兩個星期,以較早者為準。續約要在屆滿前辦妥,見外傭續約。用「先解約再在港等下家」代替續約,正是入境處審查跳工時會看的模式。
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
勞工處指南問8.1: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 1 個月的書面通知,或支付 1 個月工資 給對方以終止合約。指南附有外傭發出及僱主發出的通知書樣本。
實務上通知書應寫明終止日期(一般為最後工作日)、是通知期還是代通知金、以及雙方姓名與合約地址。口頭在廚房宣布「明日唔使返」不夠。WhatsApp 可以作溝通紀錄,但仍應有書面日期,方便其後填 ID 407E。
代通知金按合約月薪計算。若工資是規定最低工資,2025年9月30日起新簽合約為每月 5,100 元,見外傭最低工資。舊合約仍按該份合約的月薪。不要用中介「全包價」當基數。
任何一方都可以放棄要求對方給予適當通知的權利。放棄應清楚,不要事後再追。
即時終止只限狹窄例外
指南問8.3:只有特殊情況才可不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。
僱主可即時解僱的例子包括:傭工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命令、行為不當、欺詐或不忠實、慣常疏忽職責。這些字看起來寬,家務環境往往沒有獨立證人。指南問8.4提醒,爭吵中把事情誇大、以為可以即走,事後往往要面對索償。
傭工可即時辭職的例子包括: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、受僱主苛待、或已受僱不少於 5 年並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現職。
即時終止前應肯定有足夠理據。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,應通知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。傭工失蹤,僱主應考慮報警。想追討代通知金,盡快去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,而不是只在僱傭中心理論。
七日內通知入境處
標準合約第12條及政府一站通: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起計 7 天內 各自向入境處處長提出書面通知。可用同一份或各自填寫。
遞交途徑:
- 網上: www.gov.hk/fdhtermination
- 表格 ID 407E,傳真 2157 9181,或郵寄將軍澳入境事務處總部外籍家庭傭工組
- 親身把表格交總部地下文件收發小組
經網上或傳真提交後,不要再寄正本。入境處會以電郵或郵遞至合約地址發出書面確認。此通知免費。終止原因欄會被保留,作為日後該外傭再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時的考慮因素。
這份通知是入境手續,不是向勞工處報解僱。勞資錢銀仍要另計。也不等於已經幫外傭申請延期。提早終止後以訪客身分延長留港,並非當然權利,更不得用來開工。
終止時要清的帳
指南問8.6:終止或屆滿時一般包括未發放工資、代通知金(如適用)、未放年假的工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年假薪酬、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(如適用)、以及合約訂明的旅費和津貼。應把款項存入外傭戶口並取回收據。指南附有收據樣本。
年假怎麼按比例,見外傭年假計算方法。滿五年且符合法定終止情況,才可能涉及長期服務金。僱主在合約期滿前不少於 7 天書面要求續約,外傭不合理拒絕的,可能無權獲長期服務金。裁員則走遣散費途徑,年資門檻是 24 個月,與 LSP 的 5 年不同。兩筆不能同時取。
「中介話包埋 LSP」不能代替公式。名冊中心頁沒有入職日和解僱理由,計算要用僱主自己的 ID 407 和工資紀錄。
返回原居地旅費
標準合約第7條:僱主負責傭工自原居地來港的旅費,以及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。回程期間每天膳食及交通津貼為港幣 100 元。
勞工處建議給機票(連基本行李),而不是等值現金,以減少外傭收款後只到鄰近地區而不回原居地。若機票不是最直接路線,旅途日數增加可能令津貼增加。
即時解僱是否仍要付機票,須對照合約條文及解僱是否站得住。有爭議不要在機場閘口即場改口,應先問勞資關係科。
外傭死亡時,僱主須負責遺體及個人物品運返原居地。那是合約第14條,與提早解約分開。
在港轉僱通常要先離開
政府政策:外傭完成合約後離開香港,或終止後兩星期內離開,以較早者為準。除入境處視為合理的特殊情況外,兩年期內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不獲批准。特殊情況包括原僱主外調、移民、逝世或經濟原因不能續約,或有證據顯示外傭受苛待或剝削。即使符合,仍是個案審批,不是自動轉工紙。
想請另一個人,應走請外傭程序,經持牌職業介紹所及新簽證,而不是讓剛解約的外傭在客廳試工。名冊可查菲傭與印傭中心電話,中心不能改入境政策。
資料來源
本站不是勞工處或入境處。通知期、旅費、長期服務金和逗留期限以官方公布及你手上的 ID 407 為準。